人民代表的普选意义重大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从1950年到1954年,黄梅先后召开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这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做好了基础性的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都是民主推选的。人民代表的普选在黄梅历史上从来没有过,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195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颁布施行。根据《选举法》和省、地委要求,黄梅县的基层普选工作在1954年7月全面展开。
黄梅县普选工作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大体按照这样的步骤进行:一是以乡为单位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或乡干部会议,公布普选政策,提出大体作法、步骤和要求,成立由党支部委员或乡主要干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划分选区。二是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动员,进行人口调查与选民登记工作。各地通过召开群众大会、座谈会、入户交谈等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普选政策,力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宣传中重点把握六个方面,一是讲清选举的意义,使选民认识到选举权利的庄严与光荣,提高选民参加选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明确选举的几个重要政策,特别重要的是按照《选举法)的规定,既不能让一个公民被错误地剥夺选举权利,也不能听任那些按照法律规定暂时被剥夺了选举权的反革命分子或未经改变成分的地主阶级分子窃取了选举权利;对有关政治问题,一般应以过去历次社会改革所作结论为依据,不宜再搜集资料,翻历史老账,另作结论,要通过普选,增强人民团结;三是做好人口调查和选民登记.做到不漏不重;四是要使选民懂得选那些能领导群众的好干部,能代表人民反映要求和意见的人当代表;五是以选区为单位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召开选举大会;六是召开全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人民政府委员会和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通过广泛的宣传学习,广大群众思想认识大幅提高,他们认识到,新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我们要选好代表,选好领导人,巩固政权,过上新的幸福生活。选民们的政治积极性十分高涨,积极要求参加选举,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认真负责,召开多层次会议进行宣传发动,还派大批工作人员到灾民上水山(黄梅方言:逃水荒)的外地进行登记,做到不错登不漏登。召开选举大会时,选民从四面八方涌向会场,他们中不仅有妇女,还有年迈的老人,选举采取投票、举手或投豆方式进行,候选人获得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参选率一般在80%左右。当选的县人大代表中共党员、青年团员、工人、农民、军人、干部、文教卫代表、工商代表以及其他代表比例协调,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上级要求。
7月29日,黄梅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城关镇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264名,列席代表10名,大会通过了《紧急动员起来,开展群众性生产自救、节约度荒运动》和加强农业生产等三项决议,选举出席省人大会的代表。
黄梅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酝酿协商产生的主席团主持召开。县长蔡琼向大会作工作报告,根据形势和任务,提出各项应兴应革事宜,请出席会议代表审议讨论。1954年的巨大洪涝灾害,给工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黄梅当时的灾情在全省列第二位,在全国也是受灾最严重的县之一。大会召开之际,距长江干堤溃口仅12天,上半个县防汛抗灾仍处十分紧张阶段。所以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自然是抗灾救灾。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广泛吸纳方方面面意见,以决议案的形式动员全县人民群众克服困难、开展生产救灾、减少损失,并围绕这个决议案制订措施,落实任务。会议还审议了1953年地方财政决算和1954年度收支预算方案,并通过相应决议。
会议还组织代表们认真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代表大会还认真进行了议案的收集与处理工作。会上收到300多件议案,内容涉及互助合作、生产救灾、统购统销、社会治安、文教卫生等诸多方面。这次会议没有组织选举程序,政府组成人员依然由省人民政府任命。直到1956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会议上,按照有关规定,将县人民政府改为县人民委员会,民主选举了县人民委员会委员和县长、副县长等领导成员。
人民代表的普选标志着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初步建立。由人民自主选择代言人和领导人,这是中国历史的第一次,是中国共产党以外的任何政治组织做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