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设“电网”难逃“法网”被起诉

2020-12-30 08:12  

 近日,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提起公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期间,实地走访周边居民,询问了解村组对禁猎期、禁猎工具和方法等的宣传情况,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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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20年1月期间,在未办理任何狩猎手续情况下,朱某某多次违反狩猎法规,在黄梅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猎期内,采用电猫(逆变器)、电网和捕兽夹等禁用的工具非法捕猎野兔十余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朱某某称:“我只是想打几只野兔吃一下,没想到会构成犯罪,真是不该啊。”

     据了解,自《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出台以来,黄梅县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职尽责,严厉打击非法狩猎等犯罪行为,对其中3起涉嫌非法狩猎的案件均已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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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理

检察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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