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20年1月期间,在未办理任何狩猎手续情况下,朱某某多次违反狩猎法规,在黄梅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猎期内,采用电猫(逆变器)、电网和捕兽夹等禁用的工具非法捕猎野兔十余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朱某某称:“我只是想打几只野兔吃一下,没想到会构成犯罪,真是不该啊。”
据了解,自《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出台以来,黄梅县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职尽责,严厉打击非法狩猎等犯罪行为,对其中3起涉嫌非法狩猎的案件均已依法提起公诉。
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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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